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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贺明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刑更3号罪犯贺明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本院以(2016)黔0330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15日,交由习水县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2017年8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罪犯贺明强的缓刑,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决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习水县司法局提出:习水县公安局查明,2015年以来,贺明强多次在习水县寨坝镇桂园村候显钟家和自己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7年7月12日,贺明强又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曹大山庄”再次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于2017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贺明强吸毒成瘾。贺明强吸食毒品成瘾,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明强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贺明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具体为:2017年7月12日,贺明强在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村“操大山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于2017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处罚。上述事实,有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明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能遵纪守法、接受改造,在缓刑考验期吸食冰毒,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黔0330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贺明强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贺明强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罪犯被收监执行之日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安 全人民陪审员 陆 安 树人民陪审员 蔡 廷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赵   进书 记 员 赵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