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朝阳新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新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朝阳新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开发区龙泉街道东三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555385020A。法定代表人刘克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韩麻营镇马虎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57520374D。法定代表人苍和明,职务经理。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隆民初字8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朝阳新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二期5号楼2单元1101号1幢、隆化县隆化镇龙骧三期H幢2单元2112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5月27日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4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其结论为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二期5号楼2单元1101号1幢房屋价值735614.00元、隆化县隆化镇龙骧三期H幢2单元2112号房屋价值1143184.00元,上述二套房屋评估价值为1878798.00元。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承德德汇评报字(2017)第4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对于评估的价格提出异议,已由承德德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说明,现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按评估价格1878798.00元第一次拍卖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套房屋。被执行人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二期5号楼2单元1101号1幢房屋评估价值为735614.00元、隆化县隆化镇龙骧三期H幢2单元2112号房屋评估价值为11431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裘 民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屈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