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奇,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开原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博、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王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奇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开原市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与102线交汇路口等红绿灯时,被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定量检验,王奇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58.2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奇供述;酒精检测委托书、送检血样样本封条;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2017铁固GJ检鉴字第32号酒精定量检验报告;王奇准驾车型C1E,经查询王奇驾驶摩托车无号牌;涉案机动车照片;户口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奇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井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