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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志勇、周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勇,周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勇,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周德林,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勇与被执行人周德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审 判 员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程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