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2867李新与尹长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尹长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867号原告:李新,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其,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长忠,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原告李新诉被告尹长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新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