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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八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八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31刑初13号公诉机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八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白玉县,藏族,文盲,农民,捕前住白玉县赠科乡热卡村,2017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枪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白玉县看守所。藏语翻译其麦拉姆,系白玉县人民法院干警。藏语翻译丁真,系白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白玉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八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八吉到庭参加诉讼,其麦拉姆、丁真作为藏语翻译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与泽某某(在逃)、松某某(在逃)三人商量到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牛场(小地名)打猎。2017年1月29日晚上,三人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半自动步枪一支,骑摩托车到达阿木拉牛场,当晚在牛棚里休息。次日清晨三人在牛棚不远处,用随身携带的枪支猎杀鹿子两头,三人将两头鹿子拖至牛棚内进行分解,把鹿肉、鹿鞭、鹿筋、鹿角带回家,将鹿皮、鹿头遗留在现场,回家当天三人将鹿肉进行分配。2017年1月31日,三人将鹿鞭、鹿筋、鹿角出售。经鉴定,猎杀的两头鹿子均为:鹿科【Cervidae】鹿属(Cervus)白唇鹿(Gervusalbirostris),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17年2月1日三人又伙同热加乡村民根某(在逃)携带枪支和子弹前往阿木拉牛场打猎,次日早上被阿木拉老百姓挡获。老百姓将被告人八吉扭送至德格县公安局达马派出所,同时将被告人八吉所持有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和3发子弹、泽某某(在逃)所持有的一支半自动步枪及其他涉案财物一并上缴达马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八吉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白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指控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八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八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立新做人,希望法庭能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八吉因年关将至而家中自备肉类物资短缺,遂伙同热加乡村民泽某某(在逃)、松某某(在逃)商议,三人约定到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村昂切松多(小地名)打猎,由于白天出行易招人注意,三人决定天黑出发,当天黑,被告人八吉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泽某某(在逃)携带半自动步枪一支,三人骑摩托车从位于赠科乡热卡村的被告人八吉家中出发,到达约定狩猎地,当晚就在狩猎地牛棚里休息。次日凌晨三人在狩猎地牛棚右侧的山上,用随身携带的枪支猎杀唇边有一圈白色绒毛的鹿子两头,三人将所捕杀的两头鹿子拖至狩猎地牛棚内对其进行肢解,剥离的鹿皮、鹿头被三人丢弃在现场,鹿肉、鹿鞭、鹿筋、鹿角被三人带回家,回家后三人将鹿肉分配停当,又伙同于2017年1月30日将鹿鞭、鹿筋、鹿角携至赠科乡上出售给经营副食店的郎某。扣减给泽某某(在逃)子弹钱后,被告人八吉分得1300元,其余所得为泽某某(在逃)、松某某(在逃)两人所有。2017年2月1日三人又伙同热加乡村民根某(在逃)携带枪支和子弹再次前往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村昂切松多(小地名)打猎,到达狩猎地后,发现赠科乡则达村村民在该地拉木头,四人怕被人发现不敢妄动,就近在狩猎地牛棚里休息了一晚,次日早上,四人欲捕猎野物时被巡山的阿木拉村民挡获,一并从被告人八吉身上搜获小口径步枪一支,泽某某(在逃)身上搜获半自动步枪一支及随行其他财物。在押解过程中被告人八吉为同伙开脱自行承担了全部狩猎罪责,阿木拉村民遂将同案犯泽某某、松某某、根某三人放走,目前三人在逃。被告人八吉被阿木拉村民扭送至德格县公安局达马派出所,同时将缴获的枪支及财物上缴达马派出所。2017年2月4日德格县达马派出所发函给白玉县森林公安局,要求移交被告人八吉及涉嫌案件,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同日受理并上报甘孜州森林公安局,决定由白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具备相当资质的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的两头鹿子均为:鹿科【Cervidae】鹿属(Cervus)白唇鹿(Gervusalbirostris),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八吉所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文件(甘森公发【2017】7号)“关于指定管辖办理白玉县森林公安局“20170203”野生动物案的批复”、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揭发情况。2.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八吉、在逃同案犯泽某某、松某某、根某的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本案中因藏区音译问题出现的犯罪嫌疑人名称:瓦吉、八吉、瓦杰,均是指被告人八吉。3.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说明、被告人八吉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说明、现场勘查检查工作笔录,证实2017年2月4日经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到现场勘查,案发现场位于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村昂切松多(小地名)农场的半山上,该中心现场的西南方向为赠科乡则达村,西北方向为阿木拉村夏季牛棚,该牛棚为一间木式结构,该房一扇门框,高185cm,宽134cm,从该门框进入房间内发现一张长100cm*60cm的动物皮毛,在皮毛的东南15cm处有一张长110cm*60cm的动物皮毛,现场提取了两张动物皮毛,未发现其他物品痕迹。4.现场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现场物证照片说明,证实2017年2月4日17时22分白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赠科乡泽仁某某的见证下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被告人八吉伙同他人非法猎杀的两头鹿子皮毛。5.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移交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说明、辨认笔录、辨认枪支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八吉非法持有“枪号为15757,棕色枪把,带绿色枪栓”的小口径步枪一支;在逃同案犯泽某某非法持有“枪号为8106816,弹匣编号为9685,咖啡色枪把,带刺刀,军绿色枪栓”的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20发。6.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枪弹检验鉴定意见书》公(甘)鉴(痕)字【2017】2003号,证实鉴定意见:1.送检的自编号1#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2.送检的自编号2#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3.送检的9枚第一类疑似子弹为军用、制式弹药。4.送检的17枚第二类疑似小口径子弹为民用、制式弹药。7.样品提取笔录、提取样品照片说明、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证实2017年2月16日16时59分至同日17时20分,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干警在白玉县金沙乡布欧村扎西某某的见证下在林业局大厅对被告人八吉伙同他人猎杀的两头鹿子皮毛提取了样品送交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8.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过分子生物学DNA数据分析比对,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1988年12月10日)和《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川府发【1990】39号1990年3月12日),最终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样品均为:鹿科【Cervidae】鹿属(Cervus)白唇鹿(Gervusalbirostris),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9.证人郎某辨认面部照笔录、辨认面部照片说明、辨认照片来源说明、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八吉伙同在逃同案犯泽某某、松某某三人将鹿鞭、鹿筋、鹿角携至赠科乡上出售给经营副食店的郎某。10.被告人八吉辨认同伙笔录、辨认照片说明,辨认照片来源说明,证实在逃同案犯系白玉县热加乡然章村民泽某某、白玉县热加乡上牛沙村民松某某、白玉县热加乡然章村民根某。11.证人降某、古某、布某、泽拥某某、拥珠某某等证言证实2017年2月2日早,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村民在当地昂切松多(小地名)巡山时,当场挡获正在此处狩猎的被告人八吉、在逃同案犯泽某某、松某某、根某四人,阿木拉村民群起从被告人八吉身上搜获小口径步枪一支,从泽某某(在逃)身上搜获半自动步枪一支及其他涉案财物,因为被告人八吉自认是打猎的主犯,其他三人都是随从,且三人都是热加乡村民,阿木拉村民不愿因此事与热加乡村民发生纠纷,遂将同案犯泽某某、松某某、根某三人放走,把被告人八吉并搜获的枪支和财物送交德格县公安局达马派出所处理。12.被告人妻子拉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八吉非法所得为1300元。13.被告人八吉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1月29日早晨,被告人八吉在赠科乡上玩耍准备回家时,路遇热加乡村民泽某某和松某某,被告人八吉正愁家中没有牛肉过年,遂向两人征询着落,三人当即约定一起到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村昂切松多(小地名)打猎,被告人八吉担心白天出行易惹人嫌疑,三人说好天黑出发,天黑,被告人八吉从自家牛圈一堆木头缝里取出父亲亡后遗留被自己私藏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带上,泽某某(在逃)携带的半自动步枪一支,已被其拆装好放在包内,三人伙同骑摩托车从被告人八吉家中出发,到达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村昂切松多(小地名),当晚就在昂切松多牛棚里休息。第二天早晨天刚亮,三人上到昂切松多牛棚右侧的山上,发现了鹿群,就展开围猎,使用携带的枪支猎杀了两头鹿子,被告人八吉不清楚被猎杀的鹿子是什么品种,只知道通常称之为红鹿子,被猎杀的红鹿子嘴唇外有一圈白色的。当天三人将被猎杀的两头鹿子拖入昂切松多牛棚内进行解剖,完成后将鹿皮、鹿头丢在现场,把鹿肉、鹿鞭、鹿筋、鹿角带回家进行分配,被告人八吉分得了一百斤左右的鹿肉,其中一个后腿、一个前腿、两个鹿排骨,其余鹿肉归泽某某和松某某,2017年1月30日三人将鹿鞭、鹿筋、鹿角拉至赠科乡上卖给了郎某,所得扣减给泽某某(在逃)子弹钱后,三人平分,被告人八吉不清楚具体分得了多少,是泽某某交给被告人八吉妻子拉某的。2017年2月1日被告人八吉又伙同泽某某和松某某,加上热加乡然章村民根某携带枪支和子弹再次前往德格县岳巴乡阿木拉村昂切松多(小地名)打猎,当晚到达狩猎地后,发现赠科乡则达村村民正在狩猎地拉木头,四人怕被发现,就找了个空的放牛的房子住了,第二天天快亮时,四人准备去打猎,就被巡山的阿木拉村民当场抓获,在被阿木拉村民殴打的过程中,阿木拉村民将从被告人八吉身上搜出的小口径步枪挂在泽某某脖子上拍了照,从泽某某身上搜出的半自动步枪挂在被告人八吉脖子上拍了照。被告人八吉碍于同案其余三人的请求主动承担了持枪打猎的全部事情,大概天黑时阿木拉村民就将同伙泽某某、松某某、根某三人放了,被告人八吉随后被阿木拉村民送交德格县公安局达马派出所,后来又被移交白玉县森林公安局。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紧密的证据链,充分证实被告人八吉的犯罪事实及罪性实质。本院认为,被告人八吉为满足口腹私欲,伙同他人故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两头,其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八吉明知自己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弹药资格,却违反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强制性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达到刑罚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其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综上,被告人八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罪并罚,其当庭认罪,悔罪,已经教训深刻,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八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20发予以没收;三、非法所得13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莉人民陪审员 沟沟伍金人民陪审员 其麦仁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建 强本案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