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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创业与被执行人刘会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创业,刘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00号申请人:任创业,男,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刘会民,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芮城县X乡X头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创业与被执行人刘会民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刘会民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司法惩戒措施。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年底将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姚 健执行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