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金乡县金乡街道海弘水产品商行、魏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金乡街道海弘水产品商行,魏强,程艳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街道海弘水产品商行,住所地金乡县凯盛物流园。被执行人魏强,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程艳青,女,1974年9月8日出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金乡街道海弘水产品商行与被执行人魏强、程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