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覃光寿、蔡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光寿,蔡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初52号申请人:覃光寿,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被申请人:蔡胜男,男,汉族,1944年12月10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省云林县。申请人覃光寿与被申请人蔡胜男、广西平乐和泰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胜男所有的位于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185号房屋(房产证号:00××80)进行查封。申请人覃光寿以位于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马河开发区)的房屋(房产证号:00××97)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光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胜男所有的位于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185号房屋(房产证号:00××80)及依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使用,但不得发生转让、赠与、抵押、变更所有权人等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宿健慧审判员 潘文华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高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