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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371号罪犯蔡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台路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俊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蔡俊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浙台刑一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蔡俊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蔡俊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义务,综合罪犯蔡俊犯罪的性��、情节、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俊准予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7日至202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