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晓燕与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576号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晓燕:申请执行人吴晓燕与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仝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8304.9元(立案标的),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阿特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足额给付了上述执行款并负担了173元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5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4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