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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与李瑞华、浙江九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李瑞华,浙江九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903号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韩胜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瑞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浙江九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号-8。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华、浙江九仓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四方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樊 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