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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华贯建设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华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805号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虎啸桥路196号。法定代表人:罗明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述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康路62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 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