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与普凡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普凡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525号原告: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2号四通大厦801室。法定代表人:白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冀,男,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普凡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25层2509。法定代表人:王海波。原告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与被告普凡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凡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宁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陆友才、刘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码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凡生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数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普凡生公司支付欠款本金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普凡生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数码公司借款80万元,用于其子公司普凡生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并写有欠条。当日数码公司将借款款项汇入普凡生公司指定账户。此款项虽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普凡生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数码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80万元;3、收据,证明被告收到了80万元。经本院审查,数码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查明:2014年12月17日,普凡生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普凡生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出借人数码公司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小写80万元,此笔款项用于子公司普凡生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营。同日数码公司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向普凡生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汇款80万元,普凡生公司向数码公司出具收到借款80万元的收据。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数码公司与普凡生公司系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数码公司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普凡生公司作为借款人已收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数码公司可随时主张普凡生公司还款。现普凡生公司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故本院对数码公司要求普凡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普凡生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普凡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如普凡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公告费260元(北京数码博弈科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普凡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宁 璐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人民陪审员 刘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宋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