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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296号原告:周某,女,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曹某,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