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化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化成,高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曹化成,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被执行人高万兵,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一号公馆三单元2201室。申请执行人曹化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万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曹化成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从2015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2017年6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万兵于2017年7月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曹化成案件款5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案件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高万兵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