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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学春、王增斌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春,王增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240—1号被拘留人:李学春,男,1966年7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王增斌,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与被执行人李学春、王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学春、王增斌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