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116邱才根与徐智春、周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才根,徐智春,周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16号原告:邱才根,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徐智春,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被告:周学新,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原告邱才根与被告徐智春、周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才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才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才根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匡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