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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7116邱才根与徐智春、周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才根,徐智春,周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16号原告:邱才根,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徐智春,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被告:周学新,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原告邱才根与被告徐智春、周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才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才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才根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匡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