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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仕功与姚明金、王景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仕功,姚明金,王景省,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153号原告:周仕功,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告:姚明金,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王景省,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文泗公路与京沪高速交汇路东50米路南。代表人:王京法,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仕功与被告姚明金、王景省、临沂德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于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房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