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10时30分许,无证驾驶苏09848**变型拖拉机,沿滨海县八滩镇富民路行驶至富民路与幸福村交叉口处,与于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于某2)发生碰撞,致于某1、于某2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定鉴定,于某1腹腔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侧3处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某2肋骨多发性骨折、右桡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下颌骨骨折,肩胛骨骨折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头、面部挫伤之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1、于某2的陈述,滨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能主动对两名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方飞权审 判 员 李 吉人民陪审员 陈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明露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