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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胡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胡洪强,陈奉云,胡福合,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住金乡县城内中心街183号。被执行人胡洪强,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陈奉云,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胡福合,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胡强,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