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王某某车辆维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867号原告:阳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贵东,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耀,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原告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车辆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阳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