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0685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685号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园路2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37989064。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猛,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钢,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明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