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长利犯盗伐林木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长利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长利,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长利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长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陶长利为开地,用油锯在密山市××乡××村二组后山自己承包的大荒地中间盗伐柞、桦木13棵。经鉴定,盗伐林木蓄积3.3798立方米。被告人陶长利于2017年3月11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陶长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扣押清单、密山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证人郑某、初某、于某的证言;被告人陶长利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密山市承紫河乡6林班2小班砍伐林木现场鉴定;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长利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追究陶长利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陶长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陶长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法对陶长利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长利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邵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