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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3民初30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广全,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邵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辉,沂水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广全、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原、被告离婚;2、养女邵某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付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2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2015年11月25日收养(2009年5月9日出生)女儿邵某某1。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严重不和,没有培养起感情,如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邵某某辩称,我是伤残退伍军人,我与原告均系再婚,组成家庭不容易,双方也没有大的矛盾,只是一些琐事,我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调解后,我反思了自己的不足,也给原告道歉了,我也承认在生活中有一些错误,后经与原告沟通,原告的态度一直很坚决,一直坚决要求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那就随她吧。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5日收养(2009年5月9日出生)女儿邵某某1;双方均系再婚;2017年7月3日,原告一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均在庭审中陈述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5月11日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养女邵某某1跟随原告生活。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收养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收养女孩邵某某1,婚后虽然因双方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相互体谅,相互扶持,顾及子女健康成长与家庭完整。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解晓田审 判 员  高 沙人民陪审员  项玉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