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索新革与被执行人刘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新革,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索新革,男,汉族,1972年06月04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小军,男,汉族,1969年06月11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索新革与被执行人刘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