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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索新革与被执行人刘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新革,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索新革,男,汉族,1972年06月04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小军,男,汉族,1969年06月11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索新革与被执行人刘小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段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