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负责人刘丽荣,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振军,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陈大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子龙,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峰,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2017年年底交清应缴纳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扎兰屯市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扎人社监理字[2016]第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委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