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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催47号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海南村(井下立交桥向西3公里)。法定代表人:魏家家,总经理。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9月28日、出票人为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62736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8月4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