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催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催47号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胜坨镇海南村(井下立交桥向西3公里)。法定代表人:魏家家,总经理。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出票银行为齐商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9月28日、出票人为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为10万元、号码为31300052/262736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8月4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营炬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谭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