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金丞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金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金丞,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金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金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金丞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6月23日由其本人出资,让其表弟曾某租用严某某的门面,设置两部分别为10机位的捕鱼机一台,其中8个机位能正常运行;8机位压分机一台,其中7个机位能正常运行,供他人赌博。三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7年3月23日现场查获上述2台电子游戏设备、扣押赌资人民币2410元。经三台县公安局认定:扣押的2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是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金丞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邹金丞于2017年3月24日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邹金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三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三公(治)认字[2017]第7号认定书、手机微信信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书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结算发票、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人口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金丞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邹金丞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金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涉案赌资人民币2410元及赌博机主板2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裴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