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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裕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江门申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裕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门申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955号原告:东莞市裕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民营路4号。法定代表人:文吐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馨,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能县,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被告:江门申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金星路195号。法定代表人:卫保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滨,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芬,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莞市裕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申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谢颖翔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叶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