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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中英、黎文成与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撤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中英,黎文成,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重庆市医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中英,女,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文成,男,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龙章福,广安市前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主任。委托代理人龙清安,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委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渝中区医学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54号。法定代表人代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翎、梁红,该医学会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医学会,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百业兴大厦23楼。法定代表人周某,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徐琳,该医学会工作人员。上诉人杜中英、黎文成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卫计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撤销答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行初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向本院提出协调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中止本案的诉讼。2017年8月1日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中英、黎文成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中英、黎文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2行初161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中英、黎文成撤回上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彭 英审 判 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冯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