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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徐军仁、占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仁,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徐军仁,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河潭镇财政所职工,户籍住江西省贵溪市,现住贵溪市都市。被执行人:占鹏,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财政局工作,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徐军仁与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占鹏应支付申请人徐军仁案款35000.0元,承担执行费42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占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