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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索彦芬、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彦芬,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索彦芬,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幸福,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凤,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周明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茹,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彦芬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有设备一宗,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全得利粮食制品有限公司设备一宗,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