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雳与罗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雳,罗建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04号申请人:朱雳,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罗建国,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申请人朱雳与被申请人罗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建国的银行存款102.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担保人陶学东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抚生路82号的房产。二、立即冻结被申���人罗建国所有的银行存款102.6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理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