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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515号自诉人陈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陈某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以申请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控诉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以申请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自诉人陈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霞审 判 员  何瑞卿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