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515号自诉人陈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陈某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以申请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控诉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某以申请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自诉人陈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霞审 判 员 何瑞卿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