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小娜、王振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娜,王振来,纪建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娜,女,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王振来,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纪建通,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刘小娜与王振来、纪建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内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陆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