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盛蕊芳与张忠华、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蕊芳,张忠华,游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221民初1601号原告:盛蕊芳,女,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新疆额敏县。委托代理人:邱万民,系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华,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新疆额敏县。被告:游建平,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额敏县。原告盛蕊芳与被告张忠华、游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迪丽努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蕊芳的委托代理人邱万民,被告张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盛蕊芳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1350元,违约金4500元,以上合计35850元;2、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现金30000元,被告当即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在借据中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借款期间的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和逾期还款将承担的相关费用。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5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被告张忠华辩称,借款3万元是事实,这个是抵押贷款的3万元,当时游建平的将自己家的面包车抵押给了金邦理财公司了,然后我和公司借款的,游建平是我的担保人,我也不认识原告,我在借款期限内没有偿还能力,因为我出车祸了,后我在5月份给被告游建平转账了28400元,让他去取车,这个借款我已经偿还过了,但是我现在没有证据,只有等游建平来了才可以澄清。被告游建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7月13日,被告张忠华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正,借期从2016年7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为止,同时由担保人被告游建平以自己长安牌SC1025SD4皮卡车一辆作为抵押物,同日借款人张忠华及担保人游建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各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张忠华欠原告盛蕊芳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借款合同》各一张为证,本院足以认定。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不当,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有关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应为:30000元×24%÷12个月×7个月=4200元。被告游建平在《借据》,《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中签字作保,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有约定,故被告游建平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游建平为其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游建平长安牌SC1025SD4皮卡车在被告归还借款后,原告应予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蕊芳借款30000元及利息4200元,合计34200元。二、被告游建平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争议标的额358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8元,投递费130元,合计478元(原告盛蕊芳已预交),由原告盛蕊芳负担20元,由被告张忠华负担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可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迪丽努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