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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6354号 原告:朱某 被告: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巍 人民陪审员  管霞 人民陪审员  刘洋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贾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