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6354号 原告:朱某 被告:康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巍 人民陪审员 管霞 人民陪审员 刘洋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贾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