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孙伟、白梦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孙伟,白梦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2号。负责人:李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伟,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白梦贤,女,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执行人孙伟、白梦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孙伟、白梦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截止2015年7月3日的借款本金147121.62元、利息3478.75元、罚息206.84元,以及2015年7月4日起的逾期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166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87元。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书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