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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中辉与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辉,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342号原告王中辉,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5号三层340室。法定代表人廖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羽,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李凤,女,1988年1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水碾屯一村村委会南140米。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荣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辉与被告北京瑞吉联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零八元,由原告王中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瞿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