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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建业乡。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壮、刘壮壮,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靖边县采油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六居委一组97号。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5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宽洲镇楼则塔村一组。2016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1月16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靖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莉莉、助理检察员王春燕、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G-董事长-主打超市货”微信号aijiajie0520)贩卖中华、黄芙蓉王、紫云等品牌假冒伪劣香烟。其通过在微信信息平台、朋友圈发布香烟广告,大量发展下线,通过微信予以销售。双方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的付款方式,利用快递、物流将所需香烟邮寄到购买者手中。被告人秦某某在陕西、山西、银川、山东、安徽、河北等省份向20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其中向刘某某销售了326050元;向白某某销售了37160元;向强颖销售了70000余元;向高东琦销售了18950余元;向王东销售了43000余元;向师晓孟销售了59400元;向窦红云销售了78000余元;向魏永辉销售了120835元;向张冬销售了42750元;向白文杰销售了15409元;向张国新销售了50491元;向王琦峰销售了50959余元;向田秉超销售了69802元;向赵志峰销售了42480元;向张政销售了15000元;向杨斌销售了1460元;向王裕腾销售了1655元;向朱乾坤销售了1280元;向其下线微信昵称“A康美药业”(微信号AGXY0001)销售了26815元,该下线又将此烟销售给孙华锋;向下线那志胜,微信昵称“88888”(微信号Wo-1311121****,之前微信昵称为“烟村总监,主打超市货”)、“净爱多”(微信号yczj55778899,与“88888”系同一人)销售共计590000余元,其中该下线又给张彩平销售了44500元,给柯世海销售了7550元;给王园园销售了1260元。综上,秦某某共向二十人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共计1661496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从2015年9月份开始,通过微信(微信号zhuang、YMPZ8888)于秦某某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由快递公司寄回,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方式收取烟款,后在靖边县予以销售。其中,向王拼搏销售306条黄芙蓉王、6条软中华,数额共计42990元;向张元(追加起诉)销售黄芙蓉王、软中华香烟,数额共计32050元;给林靖伟销售了150余条黄芙蓉王、50余条软中华,数额共计35000元;向扶建泽销售了154条黄芙蓉王、11条软中华,数额共计22600元;向熊青亮销售了12条黄芙蓉王、30条软中华,数额共计9600元;向高靖源销售了23条软中华,每条300元,共计6900元;向杜龙销售了85条黄芙蓉王、3条软中华,共计12800元;向张玉河销售了8条软中华、10条黄芙蓉王,共计3380元;向张盛翔销售了1条黄芙蓉王,共计240元。后民警在刘某某处提取到46条软中华,85条黄芙蓉王。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价值共计48530元。综上,刘某某共向十人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共计171800元。2016年2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白某某通过微信从秦某某、微信昵称“AG-董事长-主打超市货”(微信号ag520666ag)、微信昵称“AG-大家去跟我新号”(微信号是q-88887777)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后由快递公司寄回靖边县予以销售。其中,向张莉萍经营的“分分利门市”销售30000余元;向张倩经营的“芦河大曲兴国超市”销售30000余元;向杜维东经营的“芳芳百货门市”销售5000余元;向杨万州经营的“鑫源门市”销售4600余元;向席娟销售10600余元;向屈二飞销售2365元。后民警在白某某处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芙蓉王、利群、软云、南京雨花石、软中华、牡丹等香烟。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价值7045元。综上,白某某共向六人予以销售,销售数额共计555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金色SM-W2015手机一部、刘某某的白色VIVOX6A手机一部、张元的苹果5S手机一部、秦某某、刘某某的记账本各一个,秦某某的长城台式电脑主机一部、苹果笔记本一台,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书、抓捕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暂扣笔录、提取及发还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窦红云的手机微信信息及建行卡客户交易查询书、白文杰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秦某某的建行卡交易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提取复制单,证人乔雨蒙、强颖、师晓孟、王东、窦红云、魏永辉、田秉超、张冬、白文杰、张国新、朱乾坤、王琦峰、高东琦、赵志峰、王裕腾、杨斌、张政、那志胜、王园园、柯世海、张彩平、孙华锋、张元、王拼搏、林伟、杜伟、熊青亮、高靖原、扶建泽、张玉河、赵世霞、张盛翔、杨万洲、张莉萍、杜维东、屈二飞、张倩、席娟娟、张亮、乔振平、黄光银、刘茹、乔满强、薛占飞、张永忠、马文德、戴顺义、陈建飞、白波、戴科哲、房儒杰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验结论,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白某某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秦某某的销售金额达1661496元、刘某某的销售数额达171800元、白某某的销售数额达5556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预缴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白某某均可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秦某某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已缴纳4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白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1.5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对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秦某某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IMEI:353281076143089)SM-W2015(IMEI:990005868475667、355219065167675)一部、银色苹果电脑一台(型号为:A1398、ID:2013AJ9624)、长城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型号为:HOPELY)、粉色记录销售账目笔记本一个;刘某某的白色VIVOX6A手机(IMEI:860798032052670)以及黑色销售账目笔记本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洲审 判 员  周 虎人民陪审员  葛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