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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瑞明与陈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明,陈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312号原告:王瑞明,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陈平,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王瑞明诉被告陈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瑞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明负担。审 判 长 白 宝 山审 判 员 额尔登达来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娜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