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9日、30日,被告人朱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杨井村11组租用民房开设赌场,安排唐某1、徐某“打水”和服务,和汤某联系了王某、高某、孙某、唐某2等人前来赌博。��客赵某、陈某、张某等人自行前往。2016年6月30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抓获朱某,扣押“打水”钱现金人民币2.12万元及参赌资金人民币6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汤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高某、孙某等人证言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执法记录仪视频,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处刑而再次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违法所得及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崔建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