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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国全、陈兰妹与泗阳县金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全,陈兰妹,泗阳县金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财保29号申请人:吴国全,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申请人:陈兰妹,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泗阳县金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银泰汽摩配城12幢113、116号。法定代表人:邹浩。申请人吴国全、陈兰妹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泗阳县金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W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进行查封。担保人溧阳市建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泗阳县金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查封担保人溧阳市建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