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振刚、张振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张振刚,张振奎,王永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646号原告: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法定代表人:邢承林,村委会主任。被告:张振刚,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张振奎,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被告:王永明,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振刚、张振奎、王永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海兴县香坊乡北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呼金昌审判员  郭惠歆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仝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