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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敖炳华与李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炳华,李秀英,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卢燕,王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敖炳华,男,藏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高伟。被执行人:卢燕,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王路云,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敖炳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英、芦山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卢燕、王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镇**村**组**号的**路云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资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并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因保管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责任。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