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选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选勇,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6月27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取保候审。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选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容、被告人马选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马选勇酒后驾驶贵B×××××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六枝特区花园洞方向沿019县道行驶至老六枝街鸡市路段时,碰撞张某驾驶的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保险杠肇事。在调查中,马选勇为逃避法律责任,谎称自己叫“王某”。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马选勇案发时抽取的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本院在审理中查明,2016年5月10日,马某(被告人马选勇之父)代马选勇赔偿了张某360元,张某表示谅解马选勇。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选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07】黔水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王某、张某、田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马选勇的供述,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选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选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选勇有犯罪前科、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选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选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