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清林与张旭志、张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林,张旭志,张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赵清林,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旭志,男,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会明,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赵清林与张旭志、张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内0402执5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旭志名下的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旭志名下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俊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