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易涛、陈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涛,陈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易涛,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陈焱林,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易涛与被执行人陈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26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返还贷款手续费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焱林银行存款415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