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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959徐月泗与王士军、王国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月泗,王士军,王国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徐月泗,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王士军,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王国干,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徐月泗与王士军、王国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徐月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徐月泗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雅玲 关注公众号“”